网站首页 要闻快讯 政策信息 文明诸城 龙城文化 诸城旅游 图说诸城 相关视频
媒体聚焦 诸城概况 诸城经验 基层动态 诸城论坛 经济视窗 网上民声 时尚生活
搜索:

  小偷又见小偷 —— 网友:丢电池的人 (2010-1-10 12:45:21)
    沧湾小区内又见小偷~! 刚买的电动车 早上下楼一看电池没了~~~ 小区的大爷大妈人不错 可人不管不给办 找警察叔叔吧?人警察叔叔忙着抓国际通缉犯 那有时间管这小事啊~!是吧!!! 过年了小偷也不容易~ 大半夜的还是夜班~~~ 希望大家看好自己的电动车电池~!
回复 (2010-1-11 15:12:01):

是啊,感谢你的提醒,大家多小心。

  申请网站友情链接 —— 网友:王斌 (2009-12-22 14:04:39)
    诸城便民网http://www.92zc.com是诸城最大的分类信息网站,最贴近市民生活的网站,提供诸城房产,诸城二手,诸城人才招聘求职,诸城征婚交友等信息! 去年大学毕业,自己想创业,我便自行设计开发了这个网站,现已公司化运营,力争做诸城最大的分类信息网站,现网站每天访问人数接近1850,流量接近18000,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,还望批准与中国龙城网站做友情链接。
回复 (2010-1-11 15:13:59):
支持,希望你们做大做强。
  关于道路 —— 网友:舜王街道网民 (2009-11-22 14:27:42)
    舜王街道商贸路一段(密州学村西行,康佛特公司与舜王花园之间的东西路)道路坑洼严重,自行车、电动车、摩托车、汽车行走都非常困难,易造成财产损失,存在交通安全隐患,请有关部门能够关注、解决。 前段时间诸城电视台曾经曝光过该路段的情况,几十天过去了,相关单位仍未安排解决,道路状况一直没有好转。
回复 (2010-1-11 15:15:11):
强烈关注,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修复。
  法律咨询 —— 网友:韩女士 (2009-11-8 10:29:39)
    韩女士说,她的两个朋友不久前到市场卖水果,不想和水果商贩发生冲突。水果商贩找来了多名男子对二人进行殴打,后经鉴定,二人一为轻伤,一为轻微伤。目前,致其朋友受伤的打人男子已经失去踪影。她问,这种情况下,水果商贩应该承担哪些责任?如果起诉,是否可以告水果商贩?
回复 (2009-11-8 10:30:40):
      水果商贩纠集多名男子殴打韩女士及其朋友,并造成一人轻伤、一人轻微伤的后果,水果商贩与参与殴打韩女士及其朋友的多名男子已经触犯我国《刑法》第234条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水果商贩与参与殴打韩女士及其朋友的多名男子构成共同犯罪,水果商贩属于教唆共犯,其应依法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,对受害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。
      即便是在只有水果商贩一人落网的情况下,他作为共同犯罪种的教唆犯,在承担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同时,负有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  关于修路占地补偿 —— 网友:小琳 (2009-11-4 17:56:01)
    2009年7-8月份期间 因乡镇修路 在没打招呼的前提下地里的作物全部毁坏 发生翻出来 好粗的树被劈开只能当柴草 (都有录像的) 占地3亩 99年的合同 注明是1.8亩 可是另外的1.2也是承包的 结果只补偿1.8亩的 另外的1.2亩不给予补偿 难道这1.2亩不应该补偿么 另外地里的损失也不应该补偿么 占地方以不是口粮地为由不补偿 法律说的过去么 我要怎么办呢 谢谢
回复 (2009-11-8 10:14:54):
请留下你的联系方式和详细资料,以便给你调查!
  房屋装修问题 —— 网友:杨女士 (2009-10-23 15:09:31)
    我想问一下:我年前刚买的新房,我已装修入住。前两天发现墙体及房顶裂缝,缝隙细又长。找开发商他说是高温天气和今年的秋天干旱引起的,说要等明年春天才修理。我也不知咋办才好,会影响房屋质量吗?我该怎样维权呢?????谢谢!!谢谢!!!
回复 (2009-10-23 15:11:17):
你可以到当地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咨询一下,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的话,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马上进行维修,若质量问题非常严重,你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、赔偿损失并退房。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,你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  劳动关系的问题 —— 网友:打工仔 (2009-10-23 14:58:24)
    从2002年4月到2009年10月,我在一私人老板那里工作了7年(我的家就在工厂附近),每天工作12个小时(白班;早8点到晚8点,夜班晚8点到第2天早8点),在这7年厂里没有给我们买过任何保险也没签过用工合同,现在因多种原因老板要把工厂般到另一个地方(一去一回要座1个小时公共汽车),老板让我们都过去,可是我们没几个人想过去,那我们不过去的就算是自动离职,老板什么补偿都没有,我该怎么办?????
回复 (2009-10-23 15:06:10):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企业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。如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,应当视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而且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。至于说企业办公地点与职工住房的远近,这个应当是没有问题的,没有法律要求企业的生产地要离职工的住房远近的规定。
  损失怎么赔? —— 网友:hitytf44 (2009-10-22 11:50:08)
    村里划分宅基地,我家分不到,某某家分到,但他没钱买,就把名额给了我家,父亲花8000元买了宅基地,到现在也没盖房子,(已打好地基,院里种了些树),但房产证上是某某名字,买宅基地时双方没签任何书面协议,只有口头协议。现在过了十多年,某某想把宅基地要回去。打官司,宅基地判对方。 请问:某某应该赔偿我们哪些损失?
回复 (2009-10-22 11:50:46):
    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和地基费用,树的补偿等你认为有损失的其他费用。
  抚养费问题 —— 网友:hn007 (2009-10-22 11:35:27)
    我是一个未婚女子,和一个已婚的男人同居有两年,并生一女孩,我在生孩子时回到了老家,现孩子由我父母抚养,可那男人跟本不负责任,自从我生下小孩后,与我没见过面,也没有拿出孩子的抚养费,我想咨询一下律师,如果我起诉他的话有多少的胜率,该如何起诉。
回复 (2009-10-22 11:36:05):
    到该男子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法院起诉,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。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样的权利。
  信号不灵敏 —— 网友:小于 (2009-10-22 11:34:55)
    2009年7月15日,市民反映和平街88号小灵通机站原来有电源,最近电源未安装,导致附近的小灵通信号不好用。
回复 (2009-10-22 11:36:54):
已转市联通公司联动指挥中心迅速处理!
  房产问题 —— 网友:leon11 (2009-10-22 11:30:53)
    请问我欠别人一笔钱,我有一处房产是我的名,他要是起诉我,会不会扣房子? 如果我把房子更成妻子的名,还会扣吗?更成妻子还是更成孩子的能保住房子?
回复 (2009-10-22 11:31:27):
 

1、如果你有两套以上的住房,对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,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;

2、如果只有一套房子,对方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;

3、如果有两套以上的房子,更改房产证名字为你妻子,不能保住房子,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 苦闷 —— 网友:wj42 (2009-10-22 11:27:13)
    我被公司口头通知当时解聘,我走的时候拿了自己和其他同事的考勤卡。考勤卡上没公司名称。因为我是文员,负责管理考勤,所以考勤卡上其他同事的姓名都是我填的,只有一个同事是自己签名的。因为公司未与我签合同,解聘我时还欠我工资,我走的时候公司给了我一张工资欠条,可以证明我在这工作过。 1、那么是否需要我和其他同事的考勤卡来证明我的工作时间,这些考勤卡是否有效。如果无效,我怎么证明我的工作时间。 2、公司要我立即归还其他人的考勤卡,并威胁要报警。我该还吗,如果不还会承担什么责任。 另外,我只保留自己的考勤卡可以吗,如果把别人的考勤卡还给公司,是否要公司给我打个收条。
回复 (2009-10-22 11:27:55):
 

一、考勤卡当然有效。考勤卡可以用于证明你的工作时间。

二、你确实应该归还。你拿走其他人的考勤卡于法无据。其他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和你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。公司在你不归还考勤卡时报警时有理由的。如果不还,会因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 求教 —— 网友:宋强 (2009-10-22 11:15:55)
    编辑同志:   我是一出租车司机,一个月前,在载乘客李某回家时,一个正在马路边玩耍的小孩突然横穿公路,我当即紧急刹车,虽避免了车祸,却由于巨大的惯性,乘客李某的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,李某受了轻伤,用去医疗费1000余元。因为小孩的父亲仅赔偿了200元,李某遂要我承担余款及误工、交通费用。请问,我在特殊情况下紧急刹车致伤乘客有责任吗? 宋强。
回复 (2009-10-22 11:17:27):
  

     宋强:

     你好,针对你提的问题,我们请教了法律专家,现答复如下:

  基于小孩突然横穿公路,为避免交通事故,你选择了紧急刹车,当属紧急避险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: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不必承担赔偿责任,因为上述法条仅仅是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,而你对受伤的李某虽无侵权行为,但由于你们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,也就决定了你对李某还具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:一方面,你的行为构成违约。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:“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、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。”这里的“安全”即是对运输对象负有保护义务,应当采取一切谨慎措施避免对乘客人身、健康造成损害或导致死亡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:“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”也就是说,免责的事由并不包括紧急避险,即紧急避险不能阻却违约,不能作为免除你承担责任的理由,而事实上李某既无“自身健康原因”,也无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存在“故意、重大过失”。当然,这也不排除你在承担责任之后,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小孩的父亲追偿你的损失。

  祝贺 —— 网友:三天三夜 (2009-10-22 11:01:50)
    祝贺新网站成立。
回复 (2009-10-22 11:07:25):
谢谢
  电缆线危险 —— 网友:小华 (2009-9-28 11:01:11)
    2009年9月4日,市民李先生在网上留言:邮政局路口北100米处有一根电缆架在树叉上,电缆线因为太低,此处繁华地带,相当不安全,请有关部门快速给予解决。
回复 (2009-9-28 11:09:13):
转市供电公司联动指挥中心调查快速处理,当天已经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安全把电缆处理完毕。

共15条记录 当前页:1/1 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转到第 ,每页20条
版权所有:中共诸城市委宣传部 诸城市网络文化办公室 技术支持:诸城信息港
地址:山东省诸城市府前街2号 邮编:262200 联系电话:0536-6178003
鲁ICP备05011434号